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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2019.6
时间:2019-06-13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201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校园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内所有交通参与者包括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出入校园和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以及停车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对违规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学校校办企业与后勤处为校园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维修部门,同时还承担校园内车辆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校园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学校及公安机关的管理。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检验合格、牌号有效、车况良好并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学校的机动车,凭交通智能卡通行,并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管理;
(二)非本校的大型客车、工程车以及婚车车队等,须经学校保卫处审批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驶出校园的载物货车等,须出示相关出门凭证和证件,接受学校安保人员查验和登记;
(四)禁止校外无关机动车借道穿行校园;
(五)禁止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机动车以及摩托车、燃油助动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车辆进入校园行驶。
(六)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雨天、持重物、接送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情况允许登记后进入,但需同一校门出入,时间控制在1小时内。严禁在校园内等客、载客。
第七条 机动车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车辆不得超重、超载、超高、超宽。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一)经校园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
(二)遇非机动车、行人横穿校园道路或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三)遇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避让;
(四)遇客车停靠上下乘客时,应减速慢行避让。
第九条 机动车校内行驶禁止下列情形:
(一)鸣喇叭;
(二)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逆向行驶;
(三)随意变道抢道、违规超车;
(四)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校园内洗车;
(五)夜间开远光灯;
(六)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或影响校园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校内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不得妨碍校园道路正常通行,须按停车泊位或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严禁在学校门口、交叉路口及转弯处、行人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妨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车;
(二)须启动制动装置,关好车门、窗;
(三)发生故障无法行驶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及时移动的,应立即在规定安全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人员应迅速撤离车辆并停留在安全地方,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禁将报废车辆停放在校园内造成“僵尸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对车辆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确有大量车辆进入校园或需要限制校园道路通行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到学校保卫处审批(说明进出的校门、时间、数量及行车路线),并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现场指挥。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为本校教职工及居住在校园内的教职工家属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每户允许拥有一辆轿车,该车免费停放于校园内,超过的车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收费。外来车辆,除了为学校提供服务车辆、公检法车辆、抢险救护车辆外,一律予以收费。收费工作由校办企业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在学校规划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规划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物品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将责成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制度和本人需要对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进出校园。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有部门或学校出具的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予以暂扣。
第十六条 公交车、非本校的大巴和中巴车、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各型货车,进入校园必须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非法载客的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农用车、国家规定的不能上路的其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许可,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确须占用校园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到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备。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许可,不得擅自破坏校园道路。因校园建设、维护施工等原因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施工前应明文告知,并确定期限。施工作业期间,须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门现场交通安全监管员。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恢复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学校保卫处查验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即刻恢复通行。负责校园道路施工的校内职能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不能自行调解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应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机动车驾驶条件的,由学校保卫处将机动车拖移至公安机关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由学校保卫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贴单警告、公开曝光、锁车告诫、清障拖车、停用交通智能卡、禁止车辆进入校园等处理,所涉及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由学校保卫处予以制止。情形严重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师生违反本规定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保卫处将上报学校后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道路”,系指校内设有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允许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和场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201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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