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应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准占用消防车通道,周围不准有可燃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路或长时间充电,不准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不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
2、电动自行车应集中停放管理,集中停放点宜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室内的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防火门分隔。集中停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划线管理,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集中停放场所。鼓励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3、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充电,充电电气线路应固定并穿保护管,充电时不得将电池和充电设备放置在车座、脚踏垫等可燃物上,充电时间不宜超过8小时。集中停放点应设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
4、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停放标识;充电区域应落实专人看守;夜间、阴雨天气应加强检查巡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
5、电动自行车起火后燃烧迅速、猛烈,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扑救难度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发现电动车自行车起火,要保持镇静,立即报警,火势较小时要迅速逃生,不可贪恋财物;浓烟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时,要退守室内,封堵门缝,积极求救,不要盲目跳楼。
特此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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