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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部门职责
时间:2017-03-03
 保卫处既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依据《海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意识,制定并组织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保持学院政治、治安的稳定。
三、发动和依靠各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做好消防、保密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消除各类隐患,确保校内安全稳定,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被损物质,协助进行调查处置,及时打击处理危害校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六、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隐蔽斗争和情报信息调研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学校政治稳定服务,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七、认真做好要害保卫工作,审定要害部门和部位,建立要害档案和保卫规章制度,同有关部门搞好对要害人员的审定和考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门和部位不发生重大盗窃、破坏案件和其他重大事故。
八、经常开展以要害部位为重点,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整改。
九、负责学校大型集会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外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外籍专家、上级领导来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促进学校对外开放和交流。
十、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暂住人员,依法监督、考察教育单位内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
十一、开展调查研究,适量发展治安耳目和秘保员,运用公开和秘密手段,掌握控制校内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各类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和可能影响政治、治安稳定的动向。
十二、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起草学校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做好年终检查评比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十三、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学院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十四、建立、完善保卫干事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十五、负责学校保安队、义务消防队、学生治保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队伍的领导和指导,搞好教育、管理和训练,形成群防群治的保卫工作网络,不断提高全校整体防范能力。
十六、搞好保卫档案建设。认真做好保卫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供有关信息。
十七、完成学院党委、行政、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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